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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基本知识问答

时间:2013-06-16 09:19来源:未知 作者:部办 点击: 次
内容摘要:《保密法》的颁布实施,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为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强涉密信息安全保障,本报特刊登部分保密知识,供广大师生员工学习参

《保密法》的颁布实施,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为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强涉密信息安全保障,本报特刊登部分保密知识,供广大师生员工学习参考。
1、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保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3、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哪几种?
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5、为什么说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6、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有哪些规定?
(1)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2)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3)阅读密件应当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密件;(5)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8、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有哪些规定?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9、存储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当如何管理?
(1)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2)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3)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4)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10、什么是泄密?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责任编辑: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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