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2〕54号)精神,现将我县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申报、审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上报等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列入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培训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等。 二、申报审核程序 县直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报县委、县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按照职责分工,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组织人社部门报县委、县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财政部门对申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性质及经费来源渠道情况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申报参照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XXX等XXX家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参考样式)(附件1)及《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附件2); 2、《淮安市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呈报材料封面》(附件3) 3、《淮安市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呈报材料目录》(附件4)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证明材料(编制、财政部门出具); 5、设立机构和确定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复印件; 6、《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附件5); 7、《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附件6); 8、其他相关材料。 (二)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复印),4-8项材料需加盖呈报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2、《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不装订);其它材料按2-8项的顺序分单位装订成册。 3、以上材料一式4份,附件2和附件6需报送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 (一)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出现法律、法规变更或机构职能调整、名称变更、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按原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 (二)各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申报参照管理单位情况进行梳理,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审批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上报材料。 (三)各部门申报材料于3月30日前,按职责分工,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 各部门在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县组织人社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 县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 8680033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管理科 86896952 中共金湖县委组织部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jhzz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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